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廣東省僑心慈善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是利用捐贈財產設立的,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慈善組織。本基金會開展活動遵循合法、自愿、誠信、非營利性的原則,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本基金會通過定向募捐籌集資金,本基金會未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不開展公開募捐活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創新僑心慈善,凝聚僑胞愛心,拓展濟困扶弱,促進社會發展。
第五條 本基金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廣東省委統一戰線工作部,本基金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發起單位是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注冊資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于財政資金,均為合法的捐贈財產。
第八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廣州市越秀區二沙島海山街8號506房。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九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范圍:(一)接受捐贈,受理資金,受理、審核和發放扶助資金。(二)宣傳、策劃和落實扶助項目。(三)開展“僑心居”安居工程:協助自然災害地區災民重建家園;協助農村貧困戶和華僑農場貧困歸難僑的危房改造。(四)開展“光明之行”醫療項目:組織和協調海內外眼科醫生志愿者,資助貧困的白內障者進行手術治療。(五)扶貧助學:資助來自貧困家庭的優秀中小學生完成學業;資助和扶助貧困地區中小學校的危房改造和增置教學設備。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方可開展。
本基金會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章程開展活動,不超出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第三章 組織架構,人員、機構管理
第一節 理事、理事會
第十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的資格: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擁護本章程;
(二)廉潔奉公、勤勉盡職、誠實守信;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能夠履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愿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六)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人際溝通能力,能夠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
(一)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二)曾在破產清算的組織擔任董事(理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對該組織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組織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曾在依法被撤銷、解散、取締的組織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并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組織被撤銷、解散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年齡超過70周歲的。
第十三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捐贈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主要發起人應當擔任第一屆理事會負責人。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新一屆理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新一屆理事會負責人由新一屆理事選舉產生。換屆結果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理事可以在任期屆滿前提出辭職,理事辭職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理事會。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會成員相互間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五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基金會內部事務管理;
(四)貫徹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遵守基金會章程,維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六)參加本會的活動。
第十六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制定本基金會的決策程序和管理規程;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八)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理事會議職責的,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本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召開決議重要事項的理事會會議,召集人原則上需以書面形式,提前不少于7日通知或公告全體理事、監事,會議通知中應列明決議事項,原則上不增加臨時議題。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字跡應工整可辨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二節 理事會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理事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本基金會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之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或同意,再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五)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八)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節 監事、監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其中監事長1名,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業務主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四)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四節 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工作需要和專職工作人員數量合理設置辦事機構,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長負責主持日常辦事機構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在登記管理機關管轄區域內,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設立分支機構,本基金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
本基金會在登記管理機關管轄區域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代表本基金會開展聯絡、交流、調研的代表機構。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應當冠以本基金會的名稱,不能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基金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依據本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基金會承擔。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全部收支納入本基金會財務統一核算。
第五節 內部管理和矛盾解決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制定相關決策程序和管理規程。建立《理事會選舉規程》《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基金會辦公場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有。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證書、印章遺失的,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領。如被個人非法占有,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六節 人員從業準則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負責人、理事、理事來源單位以及其他與基金會之間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當其利益與本基金會投資行為關聯時,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基金會利益。
本基金會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負責人、理事與基金會發生交易行為的,不得參與基金會有關該交易行為的決策,有關交易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本基金會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基金會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報酬。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會負責人、理事、監事、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基金會財產;
(二)違反基金會章程、法律、法規、規章造成基金會財產損失;
(三)將不得用于投資的財產用于投資;
(四)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
(五)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負責人、理事、監事、工作人員執行基金會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基金會章程的規定,給本基金會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慈善募捐為面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本章程載明的宗旨和業務范圍,確定募捐目的和捐贈財產使用計劃;使用本組織賬戶;建立募捐信息檔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閱。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定向募捐,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等特定對象的范圍內進行,并向募捐對象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募捐活動,充分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
開展募捐活動,不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频墓媸聵I捐贈票據,并加蓋基金會的印章。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及數量、本基金會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本基金會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本基金會接受的貨幣性資產捐贈,以實際收到的金額確認捐贈額。接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捐贈額。捐贈方應提供注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本基金會不得向其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第四十九條 捐贈人要求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本基金會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議。書面捐贈協議包括捐贈人和本基金會名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
第五十條 捐贈人與本基金會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第五章 慈善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包括:
(一)發起人捐贈、資助的創始財產;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財產。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理事成員中分配。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對募集的財產,登記造冊,嚴格管理,??顚S?。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不易儲存、運輸或者難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本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后,應當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應當通過合法金融渠道或者以合法方式開展資金交易活動。不得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違法活動。
本基金會應當保存所有業務活動相關交易記錄,交易記錄應當充分詳細,以確認資金的使用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合理設計慈善項目,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本基金會建立慈善項目管理制度,規范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各個環節,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本基金會加強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
第五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按照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確需變更捐贈協議約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同意。
捐贈人有權查詢、復制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本基金會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第五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捐贈協議處理慈善項目終止后剩余的捐贈財產;捐贈協議未約定的,本基金會保證將剩余財產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項目,并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八條 本基金會在確保年度慈善活動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贈財產及時足額撥付的前提下,可以開展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財產的保值、增值,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資方案應當經理事會理事2/3以上同意。
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于投資。
第五十九條 直接進行股權投資的,被投資方的經營范圍應當與本基金會的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關。開展委托投資的,應當選擇中國境內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有資質從事投資管理業務且管理審慎、信譽較高的機構進行投資。
基金會應當為投資活動建立專項檔案,完整保存投資的決策、執行、管理等資料。專項檔案的保存時間不少于20年。
第六十條 對于因接受股權捐贈形成的表決權、分紅權與股權比例不一致的長期股權投資,本基金會應當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并結合經濟業務實質判斷是否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關系。
本基金會對外投資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權的,應當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投資凈損益和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等信息。
第六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單個捐贈人當年單次捐贈超過500萬元以上;
(二)股權投資、委托投資;
(三)直接購買50萬元以上的資產管理產品。
第六十二條 本基金會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并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
本基金會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年度公益慈善事業支出、管理費用和總收入的標準和范圍,按照《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的通知》(民發〔2016〕189號)關于慈善活動支出、管理費用和上年總收入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基金會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稅務登記所在地的地市級(含地市級)以上地區的同行業同類組織平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財務收支全部納入本基金會開立的銀行賬戶,不使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實施的稅務、會計和審計監督。
本基金會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按本章程規定的程序依法產生擬任職人員之后,并在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變更登記之前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十五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六十七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章 年度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六十八條 本基金會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
第六十九條 本基金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后,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并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臺將年度報告內容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七十條 本基金會在年度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并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及相關信息進行審計,并依法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七章 黨建工作
第七十二條 本基金會按照黨章規定,有正式黨員3名以上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單獨建立黨組織?;饡撠熑酥杏悬h員的,由黨員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基金會負責人中沒有黨員的,應推薦業務能力強、群眾基礎好的黨員理事或監事擔任黨組織書記。
正式黨員人數不足3名的,采取聯合組建等方式,建立黨組織,在本基金會開展黨的工作。
沒有正式黨員的,支持配合上級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為建立黨組織創造條件。
第七十三條 本基金會黨組織負責人應參加或列席理事會會議。黨組織應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七十四條 本基金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要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七十五條 本基金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
第七十六條 本基金會支持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做好聯系職工群眾等工作。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七條 對本基金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八條 本基金會修改的章程,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發生法律效力。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七十九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終止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終止的;
(四)連續兩年未從事慈善活動的;
(五)依法被撤銷登記或吊銷登記證書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當進行清算。
本基金會理事會應當在終止情形出現之日起30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向社會公告。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注銷登記的基金會未及時清算的,業務主管單位或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八十一條 本基金會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監督下,用于公益性目的,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慈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無法按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采取轉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慈善組織等處置方式,并向社會公告。
本基金會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經理事會確認,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告基金會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經2021年5月27日第4屆4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